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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短时间内

买家多次下单网购 “三无” 减肥药

并就所有订单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

是否应当支持?

近日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审结了一起因多次下单同一款减肥药引发的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01

案情简介

杨某后,隋某以被告杨某销售的减肥药系三无产品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退还货款1457元并赔偿十倍损失14570元。

02

法院审理

01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产品是否为三无产品;2、本案是否应该适用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措施。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系三无产品,被告杨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案涉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货款1457元。

02

赔偿界定

关于是否应当赔偿十倍损失的问题,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行为,购买商品仅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本案中,原告隋某第一次购买一袋10粒,在收到货一个多月后,再次购买两瓶该产品。诉讼中,法院了解到原告因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纠纷在全国多次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其第二次购买产品并诉讼有牟利之目的,明显不符合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法律特征,其明显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二次购买产品价值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1,980元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其第一次购买产品符合合理生活消费的需要范围,故对原告请求的第一次购买产品价值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59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新野法院判决被告退还两次购物款,对隋某第一次下单的1件商品适用十倍赔偿,即赔偿2590元;对于隋某第二次的订单惩罚性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

03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多次购买同款商品究竟应不应该支持、应该怎么支持等老问题困扰办案人员已久。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该如何界定?

法官表示,应从四个方面考量:

01

要看是否符合普通消费者的

消费习惯

比如,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大量、反复购买商品,即使大量购买商品,通常也会事先和商家就商品数量、价格、规格、发货等细节问题进行沟通,发现商品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商家或平台客服解决,而非直接诉讼索赔。

02

要看购买数量、频次是否合理

是否明知商品存在问题

在短期内明显超出自用数量的大量购买,或前次购买远未食用完毕又再次甚至多次购买,可以认定为购买数量及频次不合理。

03

要看所购商品的保质期及功效

是否正常

食品特别是生鲜商品保质期较短,普通消费者一般会首先考虑保质期问题,即使长期食用也是分批、新鲜购买,而一些购买人不考虑保质期便大量购买生鲜商品,还有部分大龄购买人罔顾功效大量购买婴幼儿食品,或青壮年大量购买老年奶粉,均不符合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保质期及功效的正常考量。

04

要看购买商品是否为了自用

在网络消费已经十分发达的当下,各年龄层人群对网购操作一般能独自完成,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自用范围应仅限于购买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对大龄近亲属的代为购买亦应考虑商品功效与使用者是否匹配。

03

法官提醒

像这,若遇到权益受损,维权时应基于真实消费需求,不得异化为牟利工具;经营者要牢记食品安全是红线,违法必遭严惩!

原标题:《315特辑 | 男子大量网购“减肥药” 诉求十倍赔偿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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