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5668      专项索赔征集

无人机概念股ST永悦(永悦科技603879),2025年4月29日公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翔,因为泄露永悦科技的无人机项目有关的内幕信息受处罚。

与陈翔一同领罚单的,共有四人。其中,陈翔、李冰二人泄露内幕信息,而赵连海、徐江南二人则主要是利用前者泄露的信息,进行了内幕交易。

令人意外的是:这样的内幕交易,不管是在消息公告前提前买入,还是利空消息出来前提前出逃,内幕交易行为人都没能获利反而发生亏损。

江苏证监局认定,提前出逃减少损失的这部分避损金额高达1124.49万元,算是内幕交易人的违法所得。对这部分避损金额证监局采取“没一罚六”处理,因此赵某某的其中一项内幕交易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124.49万元,并处6746.95万元罚款,合计罚没近8000万元。而实控人陈翔,虽未直接进行内幕交易,但因泄露内幕信息也被处以罚款400万元。

江苏证监局(20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具体违法事实。根据处罚文件所载内容,本案中有两则内幕信息,对应的也有两段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一:永悦科技及永悦智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属于《证券法》所述“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5月31日至8月28日。

2023年8月28日,永悦科技披露了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3亿元《销售合同》。

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陈翔不晚于2023年6月23日前,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了李冰,李冰再向赵连海泄露。赵连海在信息敏感期内,也就是公告出来前买入股票,并且建议徐江南买卖永悦科技股票,二人一番操作之后都是亏损,其中赵连海亏损101.89万元,徐江南亏损约39万元。

内幕信息二: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3亿元无人机《销售合同》引发负面舆情,2023年9月13日双方签署协议解除合同,该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9月11日至9月18日。2023年9月1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披露了《销售合同》解除及双方合作终止等情况。

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永悦科技董事长陈翔9月13日上午向付某言泄露了内幕信息,9月13日下午付某言与赵连海发生通话联络。赵连海于9月14日集中放量抛售683.23万股永悦科技股票,成交金额5518.35万元。经计算,合计避损1124.5万元。

证监局认为赵连海的集中卖出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卖出意愿强烈,卖出股票数量占其持股数量的80%以上,因此认定为内幕交易。

而引发这起内幕交易违规的2023年河南无人机项目,还有另一个违规,已被证监会处罚,那就是永悦科技自身的信息披露违规。

回溯前情,2024年8月16日永悦科技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悦科技合计被处以罚款0万元,陈翔等3名高管也被处罚。经查明,永悦科技的信披违法事实有两个:

一是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3年8月2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仅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于8月27日签订《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等内容,但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直到2023年9月18日,永悦科技才公告了双方还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江苏证监局认为,《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永悦科技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具有重大误导性,构成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二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履行信披义务,但是公司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截至2024年4月15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针对永悦科技以上违规事项,受损股民可以索赔。

(1)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买入永悦科技股票,且在2023年9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股的受损者;

或者(2)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永悦科技股票,且在2023年10月1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股的受损者。

(索赔区间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投资者参与索赔资料清单如下:

1、买卖永悦科技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首笔买入股票开始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打到至今);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1.部分丹邦科技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判决;

2.部分世纪星源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判决;

3.部分西陇科学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判决;

4.部分中兴天恒(原“中天能源”)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判决;

5.部分上海电气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判决;

6.部分东方海洋投资者收到一审调解书;

7.部分金正大投资者领到赔偿款;

8.部分工大高新投资者领到部分赔偿款;

9.部分金刚玻璃投资者领到赔偿款;

10. 部分东方金钰投资者领到部分赔偿款;

11. 部分索菱股份投资者领到赔偿款。

1.2025.4.8,四环生物案一审谈话(南京中院);

2.2025.4.18,投资者诉华控赛格案一审开庭(深圳中院);

3.2025.4.21,投资者诉利源精制案一审开庭(辽源中院);

4.2025.4.18,投资者诉华铁股份案一审谈话(广州中院);

5.2025.4.24,投资者诉凯迪生态案二审开庭(湖北高院);

6.2025.4.25,投资者诉利源精制案二审开庭(吉林高院);

7.2025.4.29,投资者诉东方海洋案一审谈话(青岛中院);

8.2025.5.8,投资者诉金正大案一审谈话(青岛中院);

9.2025.5.22,投资者诉如意集团案一审开庭(济南中院);

10.2025.5.29,投资者诉深大通案二审开庭(广东高院)。

1.投资者诉广电网络案,提交起诉(西安中院);

2.投资者诉远兴能源案,提交起诉(呼和浩特中院);

3.投资者诉首航高科案,法院已受理(兰州中院);

4.投资者诉东方国信案,提交起诉(北京金融法院);

5.投资者诉生物谷案,提交起诉(北京金融法院);

6.投资者诉和佳医疗案,提交起诉(汕头中院);

7.投资者诉劲嘉股份案,法院已受理(深圳中院);

8.投资者诉英飞拓案,法院已受理(深圳中院);

9.投资者诉特发信息案,法院已受理(深圳中院);

10.投资者诉易事特案,已提交起诉(深圳中院);

11.投资者诉国华网安案,已提交起诉(深圳中院);

12.投资者诉新纶科技相关高管案,已提交起诉(深圳中院);

13.投资者诉日海智能案,已提交起诉(深圳中院);

14.投资者诉四环生物案,法院已受理(南京中院);

15.投资者诉元成股份案,已提交起诉(杭州中院);

16.投资者诉浙江富润案,法院已受理(绍兴中院);

17.投资者诉华微电子案,已提交起诉(长春中院);

18.投资者诉广誉远案,已提交起诉(太原中院);

19.投资者诉华铁股份案,已提交起诉(广州中院);

20.投资者诉奥园美谷案,已提交起诉(广州中院);

21.投资者诉当代文体(当代明诚)案,法院已受理(武汉中院);

22.投资者诉鸿博股份案,已提交起诉(福州中院);

23.投资者诉阳光城案,已提交起诉(福州中院);

24.投资者诉汇金科技案,已提交起诉(珠海中院);

25.投资者诉金正大案,法院已受理(青岛中院);

26.投资者诉东方海洋案,法院已受理(青岛中院);

27.投资者诉中天能源一案,强制执行已提交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28.投资者诉金刚光伏一案,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汕头中院);

29.投资者诉雪松发展案,已提起上诉(山东高院);

30.投资者诉利源精制案,已提交再审申请(吉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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